謝文英
  去年6月上線的中國首支互聯網貨幣基金“餘額寶”,用半年多時間在中國擁有了8100萬用戶,超過了中國股民,基金規模逼近5000億元———這相當於中國其他貨幣基金的總和。除了貨幣基金,P2P網絡貸款、第三方支付等互聯網金融業務也在快速發展,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在全球是大勢所趨。“然而,由於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,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監管標準均存在一定的空白,存在風險隱患。”今天,全國政協委員、華永集團董事局主席李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建議,要在鼓勵發展的同時健全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,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成長。
  李勇告訴記者,目前我國基於傳統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規體系有效性減弱。一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依據法律位階偏低,效力層級不高,執行中容易遇到諸多問題。二是由於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,特別是技術往往領先於監管,既有的法律法規中有些規定無法適用於互聯網金融發展。三是對互聯網金融新業態的規範不健全。目前對於網絡融資平臺,在資金監管、借貸雙方信用管理、個人信息保護、業務範圍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。
  “互聯網金融無序發展可能影響金融宏觀調控效果。”李勇說,一是影響貨幣調控效果。具有較高流動性的網絡貨幣,如果沒有100%的官方貨幣作為它的發行準備,實際上發行機構具有了類似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,並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貨幣乘數和貨幣流通速度。二是影響信貸調控效果。由於網絡融資依賴於企業和個人信用數據、行為數據、經營數據等“軟信息”,當經濟景氣時,企業和個人經營狀況較好,反映到“軟信息”上較為樂觀,融資也相對容易,所獲得的資金有可能投向產能過剩行業,增加宏觀調控部門逆周期調節的難度。
  李勇不無擔憂地說,互聯網金融潛在風險可能影響金融安全:互聯網金融高頻交易可能產生新的系統性風險,交叉傳染性有可能強化;互聯網金融對技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開放式的網絡通訊系統,不完善的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,以及計算機病毒、電腦黑客攻擊、網絡金融詐騙等,極易引起交易主體的資金損失。
  為此,李勇建議構建有效的橫向合作監管體系。根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領域,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,相關金融、信息、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,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。“還要儘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。”李勇說,一是要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,加強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風控體系立法,明確監管原則和界限,放鬆互聯網金融經營地域範圍地理限制。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法律,如個人信息保護、信用體系、電子簽名、證書等。三是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制定,互聯網金融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,如支付、客戶識別、身份驗證等,應從戰略高度協調相關部委出台或優化相關制度,啟動相應國家標準制定工作。四是儘快對網絡信貸等互聯網金融新業態建立全面規範的法律法規,建議在《放貸人條例》中明確網絡借貸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,對其組織形式、資格條件、經營模式、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等作出規範。
  “同時也要加強門檻準入和資金管理。”李勇提出,應當嚴格限定准入條件,提高互聯網金融準入門檻;加強網絡平臺資金管理,保障交易的真實性;推進互聯網金融監測和宏觀調控,完善反洗錢規則;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,對責任承擔、機構的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確規定。
  (本報北京3月7日電)  (原標題:補足法律短板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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